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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使用吗?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案例。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找到了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里,以用户的名义发电子邮件、删除点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电子邮件的人来说,一般是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如果纯电子邮件新建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再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有法院主持双方在常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因此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认可电子邮件作为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要证明一方出轨,就要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才能判决离婚。

婚外情的证据具体是: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能证明未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