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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存续期间,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甚至和其他人存在的同居行为,这个都是属于婚姻的过错方,到时候涉及到的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一些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婚姻中如果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